攸县法院:无理取闹伤无辜 法律震慑显威力
2019-06-03 16:50:04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攸县新闻网 | 编辑:皮宇 | 作者:通讯员:黄影、康帅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3474

  攸县新闻网讯【 通讯员:黄影 康帅】近日,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宣判被告人洪某犯寻衅滋事一案,县公安局部分干警及被告人家属旁听庭审。

 

  经审理查明,2018年10月5日晚上,洪某在攸县工业园夜宵摊与狗乃、猫仔、黑乃三人一起吃夜宵。吃夜宵时,洪某收到一条微信消息,消息内容是帮洪某拖沙子的货车在路口被胡某一辆小车堵住了去路。收到消息后,洪某对三人说:“你们有车子不,有人在网岭堵了帮我拖沙的货车,我要去处理一下。”三人听罢,表示要一起去帮洪某撑场子。四人拿了三把“管杀”,打了一辆黑的(没有运营手续的小车)去到胡某家中。

  胡某当时正在家中看电视,听到洪某在家门口叫嚣,生气的回了一句“你们吵什么!”洪某说:“是不是不让吵?”胡某立即回怼到:“就是不让吵呢!”随即胡某就下楼将大门打开, 洪某等人冲上去要教训胡某,让他老实一点。胡某不以为然上前想抢夺“管杀”,结果双拳难敌四脚,被洪某等人砍翻在地。之后胡某的妻子谢某上前来帮忙,也被洪某等人砍伤。

  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所鉴定,被害人胡某、谢某的伤情均已构成轻微伤。该案中的“狗乃”、“猫仔”、“黑乃”等人已经另案调查。

  法院认为,被告人洪某纠集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,致两人轻微伤,情节恶劣,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案发后被告人洪某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;本案系共同犯罪,被告人洪某纠集他人,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;被告人洪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,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,且前后均系故意犯罪;依照相关法律规定,判决被告人洪某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

  攸县法院拿出法律的亮剑,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,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强制力与威慑力,同时也为县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,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。

  遇见这样事情我们怎么办

  法官看法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等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 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遇事要淡定,特别是在喝酒后,不要刻意去放大冲突,更加不要为了一时意气而与他人打架。遇事沉着冷静、礼让三分,才能更高效率的解决问题;如果遇到案件中的类似情况,千万不要开门,要学会求救,第一时间拨打110或向村委会求助,也可大声呼叫求助!

  要及时保留证据,不要向恶势力低头。受伤后一定要积极参与治疗,要求医院及时救助并做好诊疗记录,保存相关的诊断证明、病例、票据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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